(2015)前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藏学芬与被告于长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藏某某,住址前郭县。被告于某某,原住址前郭县。现住址不详。原告藏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藏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藏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于某某离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重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