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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红梅与张正虎、宿州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梅,张正虎,宿州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40号原告:赵红梅,女。委托代理人:赵振龙,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虎。委托代理人:高飞,埇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梅诉被告张正虎、宿州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对被告张正虎、宿州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察,其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单翠侠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建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