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与寇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寇和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000000040941。负责人沈忠民,行长。被告寇和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被告寇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寇和东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