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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雪玲与王成彦、黄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玲,王成彦,黄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黄雪玲,女。被执行人:王成彦,男。被执行人:黄霞,女。本院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成彦、黄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6日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成彦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街西村幸福路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码: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和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3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房屋予以拍卖或折价抵付。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