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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离石乔家沟人。被告李某,女,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离石乔家沟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