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邓华钦与邓翠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华钦,邓翠珠,冯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华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翠珠。原审被告冯邱。上诉人邓华钦与被上诉人邓翠珠、原审被告冯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邓华钦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华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7元,由上诉人邓华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浩江审 判 员 谢少文代理审判员 周靖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速 录 员 张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