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洪华美、严珍华等与河北省民政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洪华美。原告严珍华。原告吴进展。原告王诗海。原告谢灿军。委托代理人谷兆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民政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古怀璞,厅长。委托代理人刘远,河北省民政厅职员。委托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华美、严珍华、吴进展、王诗海、谢灿军要求确认被告河北省民政厅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华美等5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洪华美等5人负担。审判长 李 卫审判员 任高彬审判员 魏其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