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启荣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启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57号罪犯何启荣,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1年7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启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赡养费、损失、抚养费共计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4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启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启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