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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爱萍与被告王丽、郭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萍,王丽,郭世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徐爱萍,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世新,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萍与被告王丽、郭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经调解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徐爱萍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