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爱萍与被告王丽、郭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萍,王丽,郭世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徐爱萍,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世新,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萍与被告王丽、郭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经调解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徐爱萍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