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黄光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3元,减半收取4876.5元,由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美龄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