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仲榜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解放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宏,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董仲榜,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2日。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仲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董仲榜外出暂时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善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