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行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亚娜与被执行人王永民、林运南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亚娜,王永民,林运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行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廖亚娜,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林运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廖亚娜与被执行人王永民、林运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永民、林运南人民币50650元(包括本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