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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开行初字第14号原告刘卫东,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新彤、齐晓燕,淮安市清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原告刘卫东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倪峥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