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建福、郭嘉轩等与朱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福,郭嘉轩,刘帅元,朱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郭建福。原告:郭嘉轩,学生。监护人:马素霞。原告:刘帅元。委托代理人:李东平,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福、郭嘉轩、刘帅元诉被告朱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福、郭嘉轩、刘帅元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福、郭嘉轩、刘帅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福、郭嘉轩、刘帅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郭建福、郭嘉轩、刘帅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胜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