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宝林、张建军等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林,张建军,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宝林,农民,捕前住迁安市太平庄乡七家岭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建军,农民,捕前住迁安市太平庄乡七家岭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永刚,农民,捕前住迁安市太平庄乡七家岭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4)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宝林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指控被告人张建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指控被告人王永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宝林、张建军、王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宝林为在迁安市太平庄乡七家岭村龙王庙沟爆破开采石材,欲先购买复合肥料、雷管等物品为制造爆炸物品及实施爆破作准备。2014年4月份及6月份,被告人孙宝林两次由杨某处购买复合肥料2000千克。2014年6月份,被告人孙宝林由被告人王永刚处以每根30元的价格购买雷管80根。被告人孙宝林先后使用69根雷管在山上用风钻打眼爆破出洞口。2014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孙宝林在其家老院内叫被告人张建军帮忙,二被告人采取将复合肥料及锯末、米糠、柴油混合搅拌的方法非法制造爆炸物品1060千克。当晚被告人孙宝林将制好的1060千克爆炸物品及11根雷管、发爆器、电线等物运至迁安市太平庄乡七家岭村龙王庙沟与被告人张建军准备实施爆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爆炸物品检材中检出铵油炸药硝酸根离子(NO3-)铵根离子(NH4+)及矿物油成分。送检的11枚疑似电雷管为制式电雷管,均能正常引爆。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宝林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建军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永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孙宝林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张建军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王永刚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宝林、张建军、王永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均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宝林为在迁安市太平庄乡七家岭村南龙王庙沟其承包的山上爆破开采石材,购买复合肥料、雷管等物品为制造爆炸物品及实施爆破作准备。2014年4月份及6月份,被告人孙宝林两次由杨某处购买复合肥料2000千克。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孙宝林由被告人王永刚处以每根30元的价格购买雷管80根。被告人孙宝林先后使用69根雷管在山上开采砂石。2014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孙宝林找来被告人张建军帮忙,二被告人在孙宝林家老院内采取将复合肥料及锯末、米糠、柴油混合搅拌的方法非法制造爆炸物品1060千克。当晚被告人孙宝林将制好的1060千克爆炸物品及雷管(后公安机关从孙宝林处扣押11枚雷管)、发爆器、电线等物运至其承包的山上与被告人张建军准备实施爆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爆炸物品检材中检出铵油炸药硝酸根离子(NO3-)铵根离子(NH4+)及矿物油成分。送检的11枚疑似电雷管为制式电雷管,均能正常引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迁安市公安局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三被告人的到案过程。3、被告人孙宝林的供述证实,他们村南龙王庙沟有座山,他从2008年开始从村里承包了这座山开采砂石,2012年合同到期后没人承包,他就继续干,后打算用炸药崩石头。2014年初,他分几次从王永刚处购买了80根雷管,每根30元。他还在太平庄乡杨某的店里花3200元购买了一吨化肥,后又以3300元买了一吨化肥。起爆用的电线是2008年以前买的,起爆器是在沙河驿镇红庙子村一家矿山配件店里买的,拌化肥的柴油直接从拖拉机里抽。2014年6月,山上石头挖不动了,他就开始用风枪、锤子、铁钎子打炮眼,在家用化肥拌柴油做炸药,装在化肥袋里拉到山上填放在炮眼里,插上雷管接上起爆线和起爆器崩石头,用了69个雷管。2014年7月15日,他打算多用点炸药,就让张建军帮着拌炸药去山上放炮。当日下午在他家老院里拌炸药,张建军不会干,他就教张建军,总计拌了1吨多炸药,用化肥袋装了有10多袋,又准备5根雷管,开拖拉机将这些物品拉上山,到山上开始从炮眼向外掏土,正在掏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给了张建军55元钱,现在还剩11根雷管,放炮崩石头为了出卖。4、被告人王永刚的供述证实,他和孙宝林等人承包过本村南的山场开采建筑用石块,2007年下半年散伙,只剩下孙宝林自己在山场挖石头,当时自己手里还剩有80根雷管放在家中,2014年6月份,他找到孙宝林,商定以每根30元的价格分几次将雷管卖给孙宝林。2014年7月15日,孙宝林正要在山场放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这些雷管是原来从滦县九百户镇郝某甲郝某乙手里买来的。5、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证实,他是从2014年3月份开始给孙宝林的石头塘子干小工,出一车石头给45元钱。2014年7月初,孙宝林自己开始用空压机打眼,想掏洞装炸药偷着放炮。2014年7月15日下午3点多钟,孙宝林给他打电话让他帮着拌炸药,他来到孙宝林家老院,他们开始拌炸药,把化肥倒到院里南月台上,孙宝林教他拌上破米糠和柴油,以及二者如何配比。他和孙宝林各使用一把铁锹搅拌,拌好后再灌进袋子。搅拌用的破米糠当时在孙宝林家堂屋地上放着,柴油是孙宝林从拖拉机上拿下来的。干活时孙宝林告诉他晚上七点多钟到南山石头塘子帮着掏炮洞里的废墟。下午5点左右他们把炸药拌好并装好袋子放到孙宝林拖拉机上。晚上7点多钟,他来到南山石头塘子,孙宝林已经到了,并将炸药拉来了。他们就开始掏炮洞里的废墟,晚上8点多钟,派出所民警将他们抓了,还找到了雷管。化肥使用了十五、六袋,50公斤一袋,柴油使用了2塑料桶,破米糠使用了一袋半,大约四、五十斤。他帮孙宝林一是碍于面子,另外还有工钱。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太平庄村有一个农资店,经营化肥、种子、农药。2014年4月份左右,孙宝林买了一吨化肥,价格3150元。6月份又买了一吨,价格3300元。7、迁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情况。8、迁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过磅单证实涉案物品被扣押的事实,其中硝铵类复合肥料0.9吨,炸药1.06吨,电雷管11枚以及导线、发爆器等物品。9、涉案物品照片证实炸药、电雷管、导线、发爆器等物品情况。10、迁安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雷管系唐山开滦(集团)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份生产。11、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孙宝林等人所使用的炸药含有铵油炸药硝酸根离子(NO3-)和铵根离子(NH4-)以及矿物油成分;扣押并送检的11枚疑似电雷管为制式电雷管,均能正常引爆。1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林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张建军帮助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王永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孙宝林虽有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两种行为,但上述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依法不予数罪并罚。各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宝林、张建军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宝林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张建军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宝林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张建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王永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文淑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