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07号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与株洲市石峰区明星建材陶瓷销售中心,肖丽喜,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明星建材陶瓷销售中心,肖丽喜,陈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赖伟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明星建材陶瓷销售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万博珑家具广场*楼*号。经营者:肖丽喜。被告:肖丽喜,女,1984年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陈龙,男,1985年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明星建材陶瓷销售中心、肖丽喜、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令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4834元。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翁晓炜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