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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关于武建军诉冯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冯占亮,王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武建��,住河北省崇礼县。被告冯占亮,住河北省崇礼县。被告王翠萍,住河北省崇礼县。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冯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建军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5元由原告武建军承担。审判员  王岭峰审判员  赵秀元审判员  郝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