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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甘某等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甘某等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钟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有关审判员  温海田审判员  周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保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