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0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荆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濛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