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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0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荆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濛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