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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黄锐权与谭银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锐权,谭银霞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锐权,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银霞,女,193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许婵枝,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被上诉人谭银霞的女儿。上诉人黄锐权因与被上诉人谭银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锐权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锐权在裁判宣告之前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锐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黄锐权负担。审 判 长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