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凌华娟与汪海亚、刘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华娟,汪海亚,刘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凌华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卞国民、王龙龙,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亚,居民。被告刘宁波,居民。原告凌华娟与被告汪海亚、刘宁波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华娟的委托代理人王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宁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华娟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汪海亚因购货所需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2月29日前还清,若逾期,自愿按所欠借款本息之和的4‰乘以违约天数支付违约金。被告刘宁波为汪海亚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能还款付息。现我要求被告汪海亚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被告刘宁波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被告汪海亚辩称:我向原告借款20000元情况不错,条子也是我打的,但是我一拿到钱就给刘宁波了,这个钱是刘宁波用的,应当由刘宁波偿还。被告刘宁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汪海亚向原告凌华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凌华娟人民币贰万¥20000元用于购货,于2014年2月29日之前还清。若逾期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其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之和的4‰乘以违约天数,并承担全部的误工费、交通费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被告刘宁波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汪海亚未能按约还款,被告刘宁波亦未能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户籍证明、照片三张,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凌华娟与被告汪海亚之间的借款及被告刘宁波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汪海亚未能及时偿还全部款项,被告刘宁波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从而引起讼争,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汪海亚辩称该借款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刘宁波,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汪海亚偿还借款20000元,并要求被告刘宁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现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未超过双方违约金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律师代理费15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海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凌华娟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刘宁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汪海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