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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荣、钟碧娴与被告惠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荣,钟碧娴,惠州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张新荣,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小中堂二路。原告:钟碧娴,女,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小中堂二路。被告:惠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角菱湖三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荣、钟碧娴诉被告惠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荣、钟碧娴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荣、钟碧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荣、钟碧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6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张新荣、钟碧娴负担。审 判 员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舜龄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