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荣、钟碧娴与被告惠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荣,钟碧娴,惠州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张新荣,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小中堂二路。原告:钟碧娴,女,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小中堂二路。被告:惠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角菱湖三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荣、钟碧娴诉被告惠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荣、钟碧娴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荣、钟碧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荣、钟碧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6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张新荣、钟碧娴负担。审 判 员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舜龄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