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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4号原告贾某某。被告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漫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