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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琴与龚广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琴,龚广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高琴。被告龚广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琴与被告龚广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琴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琴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