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琴与龚广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琴,龚广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高琴。被告龚广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琴与被告龚广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琴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琴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