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刘某,女,罗江县人。被告罗某,男,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全部承担。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