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青岛益山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益山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益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流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侧。法定代表人张须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尹汝雄。申请执行人青岛益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回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