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刘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苏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