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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刘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苏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