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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邓长英与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英,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邓长英。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418.5元或提取等额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