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全徳文与黄定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德文,黄定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全德文,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定友,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德文与被告黄定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德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德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