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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育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