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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褚文涛与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文涛,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褚文涛,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名人花园。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董事长。原告褚文涛诉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文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 亮审 判 员  张博晓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