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希林光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晖,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希林光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市仙女镇城北工业园区希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杭琴。申请执行人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希林光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扬州市希林光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3500元;二、被执行人扬州市希林光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人民币10573元,由扬州市希林光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账户已被冻结,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江都区仙女镇樊套村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有数件执行案件,已经进入资产处置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13日致函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44073元,执行费656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除现有资产已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进入资产处置程序,本案标的暂时难以执行到位,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慧慈审 判 员 季 超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