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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李泽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泽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873号罪犯李泽成,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判决前居住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龙兴花园158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泽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李泽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李泽成获得嘉奖19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其居住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法局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泽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谭 荣人民陪审员  崔乾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