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曹春现与肖金奎、菏泽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惠和汽车出租车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曹春现。被告肖金奎。被告菏泽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惠和汽车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汽车西客站4楼。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人民路1388号南华康城1号商务楼03001室。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15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曹春现申请法院解除对肇事车辆鲁R×××××号轿车的查封。对该车辆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R×××××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