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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宣吉燕与安庆市大观区苗苗幼儿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吉燕,安庆市大观区苗苗幼儿园,邵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宣吉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苗苗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邵晓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劳人仲字(2012)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苗苗幼儿园、邵晓燕银行存款300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