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惠芳,关志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惠芳,关志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陈明,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梁惠芳,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关志铭,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同年4月10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