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姚文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姚文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邴海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文芹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三终字第334号及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