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桂民与被告陈锡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民,陈锡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曹桂民,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陈锡文,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68945-0),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616号嘉瑞培训大厦1501、1503、1507、1509、1511室。代表人高成,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锦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职工。原告曹桂民与被告陈锡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桂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锡文、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桂民诉称:2014年10月19日,被告陈锡文驾驶其所有的浙A×××××号小轿车与其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其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锡文与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浙A×××××号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伤后的经济损失为营养费360元、误工费4875元、护理费10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维修费965元,合计6900元,现要求两被告赔偿。被告陈锡文未应诉。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浙A×××××号小轿车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曹桂民伤后的经济损失要求依法核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7时30分许,原告曹桂民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排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圣知锐门口路段时,遇前方被告陈锡文驾驶浙A×××××号小轿车正左掉头,后二轮摩托车摔倒,造成二轮摩托车损伤,曹桂民受伤的交通事故。曹桂民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外伤,曹桂民留院观察,损失误工费3444元(28天,123元/天)、护理费80元(1天,80元/天)、交通费100元,车辆维修费500元,合计4124元。当月27日,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曹桂民、陈锡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浙A×××××号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5年3月,原告曹桂民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伤后的经济损失6900元。审理中,陈锡文、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病假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陈锡文驾驶浙A×××××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曹桂民致伤,曹桂民应获得相应赔偿。浙A×××××号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对曹桂民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曹桂民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中计算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亦不予支持。陈锡文、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赔偿原告曹桂民伤后的经济损失4124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624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曹桂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锡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战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