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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贾小军与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军,王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66-2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军,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王长华,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贾小军与被执行人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小军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长华归还借款61019元。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长华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将王长华在你行6222082604000613921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6个月(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