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赵某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