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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莉诉被告李阳光、刘培会、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李阳光,刘培会,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王莉莉,女,回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大庆路**号清真寺,身份证号:4127241984********。委托代理人郭二永,男,回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2111979********。电话:1369393****。被告李阳光,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东方花园*期**号楼*单元,身份证号:4109011975********。电话:1583931****。被告刘培会,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台前县清水河乡南葛孙楼村121号。电话:1319355****。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6535-3。住所地:郑州市优胜南路36号明辉城市花园*号楼*层。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莉莉诉被告李阳光、刘培会、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王莉莉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刚审 判 员  王婵微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