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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法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吴春华申请执行冯滚富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华,冯滚富,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华,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冯滚富,男,汉族,1951年10月6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宋秀梅,女,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中牟县。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19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滚富、宋秀梅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春华借款3784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千分之十八)。但被执行人冯滚富、宋秀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春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滚富在中牟县电视塔西二高东侧5层西户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201011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滚富所有的位于牟县电视塔西二高东侧2层西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2010111**号。二、被执行人冯滚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冯滚富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冯滚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