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缪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宗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