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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缪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宗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