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启福与赵文刚、淄博锐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福,赵文刚,淄博锐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孙启福。被执行人:赵文刚。被执行人:淄博锐艺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启福与被执行人赵文刚、淄博锐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运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