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与姜国全、绵阳凯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廖羚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全,男,汉族,生于1949年8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姜小平,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第三人:绵阳凯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9号。法定代表人:吴守正。本院在审理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全、绵阳凯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