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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5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晨光诉被告楚晨旭、张红秒、王红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晨光,楚晨旭,张红秒,王红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5689号原告郭晨光。委托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晨旭。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被告张红秒。被告王红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晨光诉被告楚晨旭、张红秒、王红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晨光撤回对被告楚晨旭、张红秒、王红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江涛审判员  翟献宽审判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