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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仕劼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圣格亚菲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仕劼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圣格亚菲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汉中仕劼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青龙观青东村民组鑫辉汽配城2号楼三层东侧302室,现办公地址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国瑞酒店7楼。组织机构代码67790566-1。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圣格亚菲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10层1033室。法定代表人朱晓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仕劼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圣格亚菲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圣格亚菲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10层1033室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短信充值(发送)确认函”及“付款说明”等证据均证实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汉中市汉台区,且原告已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圣格亚菲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永妮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尤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