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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05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05原告:卢某甲,男。被告:卢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秀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