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福德与鲍鹏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德,鲍鹏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刘福德,男,住通辽市科左中旗。被告鲍鹏雨,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德诉被告鲍鹏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鲍鹏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德撤回对被告鲍鹏雨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福德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