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福德与鲍鹏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德,鲍鹏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刘福德,男,住通辽市科左中旗。被告鲍鹏雨,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德诉被告鲍鹏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鲍鹏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德撤回对被告鲍鹏雨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福德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