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艺雄与吴坤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雄,吴坤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吴艺雄,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坤鑫,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雄与被告吴坤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艺雄负担。审判员 沈劲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敏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